本文摘要:8月21日上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表宣判广东省地质局原局长欧阳志鸿行贿一案,对被告人欧阳志鸿以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8月21日上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表宣判广东省地质局原局长欧阳志鸿行贿一案,对被告人欧阳志鸿以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欧阳志鸿利用其兼任省地质局局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捷,在干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项目积极开展等事项上获取协助,行贿他人财物,折算人民币总计595多万元。
法院指出,被告人欧阳志鸿身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他人攫取利益,非法行贿他人财物,数额尤其极大,其不道德包含受贿罪。被告人行贿犯罪牵涉到人员多,范围广,影响险恶,依法应向轻惩处。鉴于被告人基本已退清全部赃款,可亦须贬斥惩处,法庭欲做出上述裁决。
违纪被坎2014年9月30日,中纪委网站公布广东省地质局局长欧阳志鸿因涉嫌相当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拒绝接受的组织调查。免职职务2014年11月,免职其广东省地质局局长职务。立案侦查2015年2月4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登录首府,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依法对广东省地质局党委书记、局长欧阳志鸿(正厅级)因涉嫌行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行强制措施。案件侦察工作正在展开中。
双开处分2015年4月3日,据广东省纪委消息:经广东省委表示同意,广东省纪委对广东省地质局原局长欧阳志鸿相当严重违纪问题展开立案检查。经查,欧阳志鸿违背廉洁自律规定,行贿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捷,在干部甄选举荐等工作中为他人攫取利益,行贿巨额行贿。其不道德已包含相当严重违纪,其中行贿问题已涉嫌犯罪。欧阳志鸿身兼党员领导干部,相当严重违背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发散、不收手,情节严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查会并报省委批准后,要求给与欧阳志鸿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后给与其开除公职处分,没收其违纪扣除,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收押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宣判2016年3月18日,据最高检案件信息公开发表网消息:近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登录首府,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以因涉嫌受贿罪对广东省地质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欧阳志鸿(正厅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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